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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典當人需年滿二十歲,請持本人之身分証、駕照、護照、居留証(擇一)即可申辦。
  • 當收當物品、持當人在當票副聯內按捺指紋,始可收當。
  • 持贓物典當者必受法律制裁.持假証件或冒用他人証件必報警法辦。
  • 質當物於一個月內取贖者,一概以一個月期計算利息及費用部分.但不先扣利息及費用。
  •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(倉棧費)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前項倉棧費最高額,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百分之五。
  • 當鋪認票不認人.持當人若當票遺失、破損、應向原當舖業辦理掛失手續。
  • 當票遺失、破損未辦理掛失者,如由第三人持票取贖者,當舖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,滿當期限為三個月.期限到期若未贖.請來加利息以便延後。
  • 承當物品自然變質或損壞:如鐘錶、電器、車輛、等物,在點典當壓貯期間,若發生停、銹、故障者,本舖不負賠償責任。
  • 違禁品、危險物品及公物有款可識別者或不適收存之物品,當舖業得以拒收受。
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或電洽 02-25216622 張先生
證書
  • 電話:(02)2521-6622
  • 地址:台北市吉林路292號(錦州街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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